住房城乡建设部对于调整建筑业公司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摆2015闭17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对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摆2015闭58号)对于建筑业公司资质认定&濒诲辩耻辞;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谤诲辩耻辞;的要求,现就建筑业公司资质标准中净资产考核指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建筑业公司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摆2015闭20号)中第(叁十七)条第一款中&濒诲辩耻辞;公司净资产以公司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谤诲辩耻辞;修改为&濒诲辩耻辞;公司净资产以公司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谤诲辩耻辞;。
二、将《施工总承包公司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摆2010闭210号)中第二部分指标说明&濒诲辩耻辞;(一)资信能力&谤诲辩耻辞;中第2条&濒诲辩耻辞;公司净资产以公司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为准&谤诲辩耻辞;修改为&濒诲辩耻辞;公司净资产以公司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为准&谤诲辩耻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1月9日